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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惠州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八)根据会员要求,组织各种文化娱乐联谊活动。
(九)指导和支持各县(区)女企业家协会工作;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惠州市辖区内各种不同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中的女性主要经营管理者,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承认本会章程,符合条件,经协会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企业成立3年以上,有一定的规模,具有创新性,领先性,在本行业,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三)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合法经营、社会形象良好。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全市各县、区的女企业家协会(联谊会),可自愿申请参加市女企业家协会作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对企业实地考察;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的章程。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情况,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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