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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惠州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七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热心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责任心、具奉献精神;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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