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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惠州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惠州市女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惠州市辖区内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的女性经营者、管理者共同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目标,构建和谐惠州,发扬团结、进取、自律、奉献精神,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女企业家队伍,运用引导、示范、促进的方针,努力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推动惠州经济繁荣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惠州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惠州市妇女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惠州市紫西岭东路九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女企业家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举办各种形式的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活动,帮助女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和驾驭经济工作的能力;
(二)根据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方面的热点、难点,组织会员学习和推广国内外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与科学管理知识。增强女企业家的法律意识,引导女企业家学法、守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促进女企业家队伍成长;
(三)加强与港澳地区及省内、国内外有关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友好交往,沟通信息,交流管理经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
(四)加强企业信息的收集、整合、交流,为女企业家提供经济信息、学习资料、业务咨询及企业之间的沟通服务;
(五)关心会员的生活、婚姻、家庭。加强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建议和正当要求,依法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和整合协会的有利资源,强化协会网络建设,拓宽为会员服务的层次和层面,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协会自身发展;
(七)宣传表彰优秀女企业家,培养、选拔、推荐企业优秀女性人才,逐渐建立全市女企业家优秀人才库,并通过各种渠道推荐到各级参政议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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