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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惠州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28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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